地方政府在水质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第三部分

州和联邦法规有助于保护水资源,但并不能完成全部工作。地方政府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缓冲区和绿化带是可执行的,而不是财产征收。

河边的植被缓冲区| MSU分机号
河边的植被缓冲区| MSU分机号

地方政府在保护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和湿地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经常填补州和联邦法规的空白。如果地方政府和地方分区不这样做,这些差距可能无法解决。有各种各样的州和联邦法律旨在保护水质。但是,仅仅依靠州法律可能并不能完全发挥作用,在预防方面也不如分区那么成功。

在本系列文章的第一部分中地方政府在水质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重点是如何确定湖泊和河流沿线绿地缓冲区的数量或距离。第二部分重点阐述了保护湖川边缘自然资源和栖息地的重要性。这篇文章的重点是这样一种观点,即要求这样的绿化带和缓冲区的法规是在地方政府的职权范围内,不会引起对财产征用的担忧。

有可能对某人财产的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通过分区或其他警察权力条例),以至于实际上变成了政府无偿征用土地。财产权受到保护,不受政府行为的影响密歇根而且美国宪法。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将采取任何法规,分区可能会强加。有关何时发生或不发生的更多细节,请参阅分区管理很少导致财产征收,但索赔更频繁:第一部分而且第2部分

分区中的挫折需求非常普遍。后退是指规定建筑物应放置在距离前方物业线(或道路通行权线)、侧面和后方物业线至少一定英尺的地方。在五大湖沿岸的一些地方有高风险侵蚀挫折根据设计,该建筑必须建在离大湖峭壁顶部足够远的地方,这样就不会在不到30年的时间里被侵蚀到湖中。这些规定可能是在当地的分区,如果不是,然后执行密歇根环境质量部

同样,要求与湖泊或河流的水边保持一定距离也是可以做到的——有些人会认为这应该是当代负责任的分区的一部分。关于这个距离应该有多远的讨论,请参阅这三篇文章的第一部分。此外,在该退坡上要求一定的植被也是分区的适当规定。植物需求的倒退通常被称为“绿化带”或“缓冲区”。

绿化带和缓冲区也可以强制执行。在密歇根上诉法院的一个案件中,沙尔诉威廉斯顿市案法院裁定,这种强制执行是合法的,是可以做到的。上诉法院认为,初审法院没有发现被告的景观缓冲区不符合分区条例(和特别使用许可证),因此是可消除的妨害的重大争议事实,这并没有错本身.在这种情况下,绿色缓冲区需要在室外零售农具和邻近的财产之间。

上诉法院认为,分区条例是明确和明确的。被告不能在“不遵守分区条例的相关景观缓冲要求”的情况下运作。该条例的最低标准只适用于现有植被所能满足的范围。毫无疑问,在本案开始时,景观缓冲区没有达到“紧密间隔的常青树”的最低标准,即“形成至少6英尺高的完整视觉屏障”。

地方政府不仅可以执行这些条款:

“此外,我们的最高法院已经认识到,相邻的业主有公平的诉讼理由来强制遵守当地的分区法规。库克诉班丁, 356密歇根328,330-334;96 NW2d 743(1959)(“邻近地区的居民”有权就违反分区条例的土地用途取得禁令救济);琼斯密歇根州326号,第128-135条(“受影响地区的财产所有者”有权就违反当地区划的使用行为寻求公平救济);Baura vs Thomasma, 321密歇根139,142-143,146;32 NW2d 369(1948)(违反分区条例的拟使用的邻居“有权获得公平救济”)。”

本案的重要之处在于,对于绿化带或缓冲区的分区条例要求必须明确无误。该条例的景观要求是景观和筛选的最低标准,例如,“至少15英尺宽”和“交错的两排紧密间隔的常绿植物(即间隔不超过15英尺),可以合理地预期在安装后三年内形成至少6英尺高的完整视觉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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