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遗忘的法律:计划委员会对资本支出的审查

当政府提议购买土地、建筑物、翻新或建造时,该提议应首先由政府的计划委员会审查。

也许《密歇根州规划授权法》中最被遗忘的部分——或者最被忽视的部分——是要求规划委员会审查政府提议建造或购买的街道、广场、公园、操场、公共道路、地面、其他开放空间、新建筑、扩建或其他结构。

总体规划通过后,第61条密歇根州规划授权法(MCL125.3861)要求规划委员会在施工或施工授权开始之前审查“街道、公共道路、开放空间、结构或公用设施……的位置、特征和范围”(MCL125.3861(1))。

计划委员会只有35天的时间对审查采取行动。如果没有在最后期限内完成,项目工作可以在没有计划委员会审查的情况下继续进行。

“规划委员会应当将批准或者不批准的理由报送有管辖权的机关。规划委员会不同意的,有管辖权的机关可以驳回规划委员会的决定”(MCL 125.3861(1))。推翻投票是城市、村庄或乡镇(最初根据现已废除的《市政规划法》成立的规划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或其他乡镇和县的大多数成员(MCL 125.3861(1)和(2))。

规划委员会参与决定将公共资源用于基础设施和其他资本项目的原因有很多。从历史上看,这一制度的建立是为了对公共资金的重大支出进行另一次公开审查。这是对世纪之交Tammany Hall腐败丑闻的反应,当时许多公共工程项目都是基于向“朋友”提供政府建筑合同,而不是基于社区的需求或规划发展。规划委员会的审查以总体规划的遵守情况为基础,是一项旨在结束这种做法的改革,将公共工程建设与社区的整体规划联系起来。

目前,地方政府不受自己的分区条例的约束。因此,地方政府在执行政府职能时不必自行取得分区许可证(莫里森等人诉东兰辛市案, 255密歇根州。App. 505(2003))。基本改善(公共工程)审查是规划委员会审查和研究在获得分区批准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同样事情的一种手段。

规划委员会的检讨应集中在拟议的基本建设项目/工务工程项目是否在已采纳的总体规划范围内,或至少不与已采纳的总体规划相抵触。对总体规划的审查是为了确定项目是否符合社区的未来发展方向。

规划委员会提出的每一个评审意见都应该是具体的,并应包括对总体规划和工作文件的章节和段落的直接引用(例如,页码、段落或目标、目的、战略列举)。如果关注或评论不能直接与这些直接引用联系起来,那么规划委员会就不应该发表评论。

您可能会经常发现总体规划没有引用特定的项目,或者计划不够具体。在这种情况下,规划委员会对审查请求的回应是恰当的,其大意是:“我们无可奉告。”

《规划法》没有明确定义什么是资本改善,什么是正在进行的维护或次要工作。一些政府或计划委员会已采取政策,详细说明何时将审查或不审查资本改善。例如,在建筑物中更换一扇门或其他室内装修不太可能被审查。定期更换巡逻车可能不受规划委员会审查,但超过一定金额的项目,任何收购,增建或翻新房地产都需要经过审查程序。政策是多种多样的,因为有政府采取了这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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