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第七章。修订及修订

7.修订及修订

7.1.附则及附则之修订须由学院谘询委员会审议,并递交院长。

7.2.本细则及细则的修订须公布,并分发给部门所有有表决权的成员。

7.3.本部门有表决权的成员应每5年定期审查本章程,或在院长、主席、部门咨询委员会或有表决权的成员认为有必要时审查。

7.4.修改程序

7.4.1.部门章程可在部门会议上或之后由有投票权的多数成员以书面投票的方式修改,该部门会议的议程上涉及该业务项目。

7.4.2.修订可由系主任、系内谘询委员会提出,或由任何三名有表决权的委员提出请愿。

7.4.3.生效日期将在章程修正案通过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