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例第7条修订及修订

7.修订及修订

7.1.附例和附例的修订应由学院咨询委员会审查并转交院长。

7.2.本附例及附例的修订应予以公布,并送交本署所有有表决权的成员。

7.3.有投票权的部门成员应每5年定期审查章程,或在院长、主席、部门咨询委员会或有投票权的成员认为必要时审查章程。

7.4.修改程序

7.4.1.部门章程可在部门会议上或会议结束后,由多数有投票权的成员以书面投票的方式修改。

7.4.2.修订可由主席、部门咨询委员会或任何三名有表决权成员的请愿书发起。

7.4.3.生效日期将在通过章程修正案后立即生效。